是不是所有的行政复议都可以调解呢-成忠昇律师|法行宝
2025-11-09 行政纠纷

并非所有的行政复议都可以调解,行政复议中的调解机制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可以调解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案件是可以进行调解的:

  1. 对自由裁量权行为的复议:

    •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 例如,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对于罚款幅度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若申请人对该罚款决定不满并提出复议,复议机关便可介入调解,在法定的罚款幅度内组织双方就罚款数额等具体问题进行协商,以确定一个双方均能接受的罚款数额。
  2. 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

    • 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也是行政复议中可以调解的情形。
    • 比如,在城市建设中因征收居民房屋而产生的补偿问题,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在复议过程中围绕补偿的具体数额、方式等进行协商和调解,以期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一致意见。

二、调解的要求与限制

  1. 自愿原则:

    • 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得强迫任何一方进行调解。这是调解制度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2. 合法原则:

    • 调解程序和调解结果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这是调解制度合法性的重要保障。
  3. 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4.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处理:

    • 若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行政复议机关则应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解决行政争议。

三、不适用调解的情形

  1. 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原具体行政行为时:

    •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决定,因此不再进行调解。
  2. 涉及行政确权、行政征收等特定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时:

    • 这些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往往涉及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且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因此通常不再进行调解。
  3.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时:

    •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那么调解也是不适用的。

总结来看,行政复议中的调解机制并非适用于所有行政复议案件,而是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可以进行调解,并确保调解过程的自愿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您有更具体的行政复议问题或案例,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