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犯罪中,斡旋受贿数额的认定应依据各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所处的地位以及实际分得的赃物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一. 斡旋受贿数额的认定原则
- 依据个人所得数额认定: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对于各共同犯罪人,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受贿的数额来认定其犯罪数额,并据此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基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同犯罪归责原则。
- 考虑犯罪情节:在认定斡旋受贿数额时,还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实际分得的赃物等情节。例如,对于起主要作用的犯罪人,其犯罪数额可能会相对较高;而对于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人,其犯罪数额可能会相对较低。
二. 斡旋受贿数额的具体计算
- 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斡旋受贿的财物是由共同犯罪人共同分得的,那么每个人的受贿数额应按照其实际分得的财物来计算。
- 如果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明确的分赃协议,或者分赃不均,那么可以根据每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因素来合理估算其受贿数额。
三. 斡旋受贿的法律后果
-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在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应根据其受贿数额和犯罪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建议,在面临共同犯罪中斡旋受贿数额的认定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各犯罪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实际分得的赃物等因素,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对于涉嫌斡旋受贿的犯罪人,也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宽处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