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内 一方可以作为另一方的监护人嘛-陈亚杰律师|法行宝
2025-11-06 婚姻家庭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关于一方是否可以作为另一方的监护人这一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正常的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本身就是彼此的法定监护人,这一身份并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状态而改变,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如一方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可能需要指定其他监护人)。不过,从您提供的具体情境来看,问题似乎更侧重于夫妻分居期间,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问题。

针对您提到的情境,我们可以结合指导性案例228号“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来进行分析。该案例明确指出,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与未成年子女相见,这种行为构成对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夫妻双方分居,这一监护权原则依然适用。

进一步地,当夫妻双方分居且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产生争议时,人民法院会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这一处理原则的核心在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即确保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在案例中,尽管父母对孩子均有平等的监护权,但考虑到孩子尚在哺乳期且一直由母亲母乳喂养,法院最终判决孩子暂由母亲直接抚养,并要求父亲对探望孩子给予协助配合。

综上所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一方本身就是另一方的法定监护人。但在分居等特殊情况下,若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产生争议,人民法院会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来暂时确定抚养事宜,并确保双方监护权的平等行使。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一方是否可以作为另一方的监护人(因为这已经是既定事实),而在于如何在特殊情况下合理、公正地行使这一监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