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来证据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来源的间接性:
- 传来证据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通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第二手或更高手的证据材料。例如,文件的副本、复印件,经过翻录、复制的录音带、录像带,以及证人转述他人陈述内容所形成的证言等,均属于传来证据。这种间接性使得传来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时,需要更加谨慎地评估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证明力的相对性:
- 传来证据由于经过了中间环节的传播,存在信息失真的可能性,因此其证明力一般低于原始证据。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传来证据没有证明价值。在司法实践中,传来证据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引导司法人员追根溯源,找到关键证据;同时,当原始证据存在疑问时,传来证据可以与之相互印证,帮助判断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的情况下,如果多个传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它们同样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形式的多样性:
- 传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证(如合同的复印件、文件的副本)、视听资料(如经过翻录、复制的录音带、录像带)、证人证言(当证人并非亲身感知案件事实,而是从他人那里得知情况时提供的证言)等。这种多样性使得传来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时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
审查的严格性:
- 在诉讼中,传来证据虽然具有一定的证明作用,但其真实性和可靠性需要特别关注。为了防止因误传、误解或故意篡改而导致的错误认定,司法人员在审查传来证据时应遵循严格的原则,包括查明传来证据的最初来源和传递过程,确保其来源合法、可靠;尽可能将传来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及谨慎评估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充分考虑其经过的中间环节和可能存在的失真情况。
在实际应用中,传来证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确保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传来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否则,即使证据内容真实,也可能因来源不合法而被排除。
- 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传来证据在传递过程中应保持完整性和一致性,避免因传递环节过多或传递方式不当而导致证据内容失真或遗漏。
- 结合其他证据使用:传来证据通常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单独使用传来证据可能难以证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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