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股份合作社(通常也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以下是关于农村股份合作社成立依据的详细解答: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该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设立条件、组织机构、成员权利与义务、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方面的规定,是成立农村股份合作社的主要法律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 该条例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程序、登记事项、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具体内容,为农村股份合作社的合法设立和运营提供了操作指南。
二、成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即农村股份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五名以上符合法定条件的成员:
- 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
- 章程应当载明名称和住所、业务范围、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转让继承担保、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章程修改程序、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等事项。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
- 包括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以及相应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 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三、成立程序
发起人拟定社名,确立业务范围:
- 发起人应由3-5个人组成的筹备组,召开会议商拟定合作社名称,确定业务区域、业务范围、经营方式等,并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召开筹委会,吸纳社员:
- 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广泛吸纳社员,入社员必须提交《入社申请书》,并交纳身份股金。
成立大会筹备工作:
- 草拟合作社《章程》,拟定合作社相关制度(如“三会”制度、成员管理制度等),做好成立大会前的全部前期工作。
依法召开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
- 通过合作社《章程》及相关制度,选举产生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确定社员出资额并当场签字认可。
组建工作机构:
- 成立办事机构,聘任业务部门负责人,招聘业务工作人员,研究工作计划并布置和开展合作社业务工作。
进行注册登记:
- 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登记申请书、设立大会纪要、章程、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出资清单、住所使用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并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书。
挂牌运营:
- 供销社按法定名称授权制作招牌,协助合作社完善相关制度并做到制度上墙,择日举行挂牌仪式正式依法组建成立运营。
四、注意事项
- 在成立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合作社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 合作社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合作社的稳健运营。
- 合作社应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帮助,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农村股份合作社的成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需要满足一定的成立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登记和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