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中若涉及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需在事实与理由部分清晰陈述该事实,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具体撰写要点如下:
明确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的原因
在起诉状的事实部分,需详细说明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具体原因(如未按时公示年报、地址失联等),并引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条款,说明该情形是否影响企业的诉讼主体资格或合同履行能力。例如:
“被告XX公司因未按规定公示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X月X日被XX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附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论证经营异常与案件的关联性
需结合案件类型(如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说明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是否构成违约、欺诈或影响其履约能力。例如:
“被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表明其已丧失正常经营能力,导致无法按约交付货物,构成根本违约。”
附上证据材料
起诉时需提交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的官方证明(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记录、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等),以增强事实陈述的可信度。
法律后果提示
若案件涉及企业责任承担,可引用《公司法》《民法典》等相关条款,说明经营异常状态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限制高消费、影响信用评价等),但需避免主观臆断,仅陈述客观法律规则。
示例条款(起诉状事实部分):
“经查,被告XX公司于2023年X月X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XX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证据三),至今未移出。该情形表明被告已丧失正常经营能力,导致其无法履行与原告签订的《采购合同》第X条约定的交货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注意事项: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