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斡旋受贿需要注意的问题-张嘉良律师|法行宝
2025-11-05 刑事辩护

在调查斡旋受贿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1. 明确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

    • 主体要件: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一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公职人员。
    • 客观要件: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这里的“不正当利益”涵盖非法利益和违背政策、规章等获得的利益。
    • 主观要件:行为人在接受请托时,必须明知自己需要利用职权或地位的影响才能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存在故意为之的心态。
  2. 界定“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需从行为人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工作联系、职务上的制约关系等方面判断。若仅基于私人关系,则可能不构成斡旋受贿。例如,国家工作人员A与B无职务上的直接联系,但A通过私人关系请求B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这种情况可能不构成斡旋受贿。
  3. 认定“不正当利益”:

    • 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规范等综合判断。对于边缘情况,需深入分析竞争环境、行为手段等多方面因素。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若请托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机会,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促成此事,并收受财物,则构成斡旋受贿。
  4. 证据收集与证明:

    • 由于斡旋受贿行为的间接性和隐蔽性,证据收集难度大。司法机关需收集多方面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包括但不限于:请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通讯记录、财物往来凭证、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证言等。
  5. 注意承诺的真实性与否:

    • 虚假斡旋承诺骗取财物的,可能涉嫌诈骗罪。因此,在调查过程中,需核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确实具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能力或影响力,以及是否确实实施了斡旋行为。
  6. 未实施斡旋行为是否构成受贿既遂:

    • 实务中存在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只要承诺斡旋并收受财物,即使未实施斡旋行为,也构成受贿既遂。因此,在调查过程中,需关注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作出了明确的斡旋承诺,并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
  7. 区分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

    • 斡旋受贿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且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且是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进行受贿。在调查过程中,需准确区分这两种犯罪行为,以确保定罪量刑的准确性。

法律建议:

  • 在调查斡旋受贿时,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对于涉嫌斡旋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防止其毁灭证据或逃匿。
  • 在定罪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可能法律后果:

  • 实施斡旋受贿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将以受贿罪论处。具体的法律责任则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可能涉及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

在调查斡旋受贿时,务必全面、细致地收集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