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十三种情形: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这包括不属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通过窃取、骗取、抢夺、购买等非正当途径和手段,获取并留存涉密载体;以及知悉范围内的人员,未经批准留存涉密载体,经提醒、督促拒不上交;或者知悉范围内的人员离职离岗后,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退涉密载体等。
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国家秘密载体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发或装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转送。同时,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自销毁。
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普通邮政、快递、物流不具备安全保密保障条件,通过这些方式传递涉密载体将造成涉密载体管理失控,极易泄密,因此被严格禁止。
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向境外传递涉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这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摘抄涉密文件资料;擅自对涉密谈话、会议和活动等内容进行文字记载或录音、录像;私自留存、存储国家秘密信息或者国家秘密载体。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在私人交往、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会导致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扩大,造成国家秘密失控,因此被严格禁止。
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互联网、固定电话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以及没有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都无法确保信息传递的安全,不能用来传递国家秘密。
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将使其中的信息处于无保护状态,十分容易被窃取。
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信息交换,容易被植入窃密程序,导致国家秘密被窃取。
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将使国家秘密失去有效控制和保护。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擅自卸载、修改将造成涉密信息系统技术防护和管控能力下降或丧失,大大增加泄密风险。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其中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即使删除仍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恢复,存在严重泄密隐患。
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这是一条兜底条款,涵盖了其他所有未明确列举但违反保密法的行为。
这些违规行为都可能导致国家秘密的泄露,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定,防止任何形式的泄密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