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第57条规定的违规行为-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6 公司事务

《保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违规行为共有十三种,这些行为都是严重违反保密法规,可能导致国家秘密泄露,威胁国家安全和利益。具体违规行为如下:

  1.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如未经批准留存涉密载体,或涉密人员离职离岗后未按规定清退涉密载体。

  2. 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国家秘密载体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

  3. 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这些渠道不具备安全保密条件,传递涉密载体极易泄密。

  4. 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向境外传递涉密载体需严格按规定办理。

  5.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包括擅自复制、摘抄涉密文件资料,或私自留存、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等。

  6.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这会导致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扩大,造成失控。

  7. 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这些网络无法确保信息传递的安全。

  8.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这将使涉密信息处于无保护状态,极易被窃取。

  9. 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这容易导致涉密信息系统被远程控制,国家秘密被窃取。

  10.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这将使国家秘密失去有效控制和保护。

  11.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这将降低或丧失涉密信息系统的技术防护和管控能力。

  12.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即使删除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仍可能通过技术手段恢复,存在泄密隐患。

  13. 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这一条款用于涵盖除前12种情形之外的其他违反保密法规定的行为,以保持法律的完整性和适应性。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保密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因此,我们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增强保密意识,规范日常行为,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