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认定与规制-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5-04-19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认定需满足四个要件,规制则可从立法、司法及信用监管等多方面入手。

一.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认定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为牟取不当利益,在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基础上提起诉讼的行为。根据最高院的司法实践及相关判例,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 所提诉讼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事实根据

    • 例如,在江苏某公司与山东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认识能力标准”,认为案件原告对于涉案商标权利基础的正当性应当具备相应的认识能力,但原告不仅抢注涉案商标,而且提起商标侵权之诉,故难以认定原告是以维权为目的正当行使诉权的行为。
  2. 起诉人对此明知

    • 恶意诉讼的核心是“恶意”的认定,恶意显然属于故意的范畴,且在情节和性质上比一般意义上的故意更为严重。实践中,判断恶意应以认识层面的明知作为判断标准,即行为人提起诉讼时明知无权利基础、事实根据、法律依据。
  3. 造成他人损害

    • 损害结果包括因参与诉讼而支出的有关费用,如律师费、资料费等,以及可能遭受的商业信誉损失等。
  4. 所提诉讼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即损害后果是由对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所导致。

二.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规制

  1. 立法层面

    • 现阶段,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以“但书”形式作出“但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的规定。
    • 2019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新增一款,笼统地规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 但这些规定内容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没有为恶意诉讼行为的“恶意”划定边界,对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也语焉不详。因此,未来立法应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明确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
  2. 司法层面

    • 早在2011年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最高人民法院即在“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单列,并在最新版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予以维持。
    •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秉持审慎与谦抑的原则,严格审查诉讼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对于恶意诉讼行为,法院可以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拘留等,并判决恶意诉讼人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
  3. 信用监管层面

    • “恶意”一词带有浓烈的主观可责性,恶意诉讼本身就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即使恶意诉讼的本意被识破,其效力往往仅存在于个案中。
    • 因此,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与信用监管相结合也是一条可选择的路径。具有公信力的信用监管体系可以对恶意诉讼行为人进行记录和公示,限制其参与市场活动,从而有效遏制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
  • 例如,某些地区已经建立了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体系,对恶意诉讼行为人进行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三. 总结与建议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损害市场竞争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因此,有必要从立法、司法及信用监管等多方面入手,加强对其的认定与规制。

  • 立法上,应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明确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
  • 司法上,法院应严格审查诉讼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恶意诉讼行为给予严厉处罚。
  • 信用监管上,应建立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体系,对恶意诉讼行为人进行信用惩戒,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我建议,相关企业和个人在行使知识产权诉权时,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滥用诉讼权利。同时,也应积极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司法实践的发展,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