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周建虎律师|法行宝
2025-04-19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一. 撤销案件的条件与流程

  1. 条件:在侦查阶段,若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如犯罪事实不存在、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存在法定不追责事由等,应撤销案件。
  2. 流程:
     - 公安机关需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终止侦查程序。
     - 若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应立即解除羁押措施,并出具《释放证明书》。
     - 需在释放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 法律后果

  • 案件终结后,不得再对同一事实重新立案(除非发现新证据)。
  • 被错误羁押的,国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具体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 典型案例

  • 例如,甲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后经查证监控录像显示案发时其在外地出差,公安机关遂依据本条撤销案件并释放甲。

四. 注意事项

  • 本条仅适用于侦查阶段,若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发现不应追责,应分别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或第二百零八条处理。
  • 被害人认为撤销案件错误的,可申请复议复核,或通过自诉程序维护权益。
  • 撤销案件后,相关证据材料需存档备查,但不得用于其他未经法定程序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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