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杉集团重整 赛迈科被排除出重整投资协议后能否主张权利-陈美玲律师|法行宝
2025-10-24 公司事务

结论概述:结合新闻背景,赛迈科被排除出重整投资协议后,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其权利,具体可通过确认协议无效之诉、主张违约责任、参与债权人会议表达意见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以下结合新闻背景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关系与权利基础

  1. 合同关系:赛迈科声称其与江苏新扬子商贸组成联合体参与了杉杉集团的重整投资人遴选,并成功入围。若此陈述属实,则赛迈科与新扬子商贸之间形成了联合体合同关系,双方应共同遵守遴选规则及后续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新扬子商贸擅自调整重整投资方案,排除赛迈科,可能构成违约。

  2. 债权人权利:作为潜在的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赛迈科在杉杉集团破产重整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等权利。其被排除在重整投资协议之外,可能损害了其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可能主张的权利及法律依据

  1. 确认协议无效之诉: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过程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情形,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协议无效。
    • 应用分析:赛迈科可主张新扬子商贸擅自调整重整投资方案,违反双方约定,且该行为可能损害了赛迈科的合法权益,进而请求法院确认重整投资协议无效。
  2. 主张违约责任: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应用分析:若赛迈科与新扬子商贸之间的联合体合同关系成立,且新扬子商贸的行为构成违约,则赛迈科有权要求新扬子商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3. 参与债权人会议并表达意见:

    • 法律依据: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表达意见、行使权利的重要平台。
    • 应用分析:赛迈科作为潜在的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在会议上表达其对于重整计划草案的看法和意见。
  4.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涉及行政行为):

    • 法律依据:若破产管理人的行为涉及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且赛迈科认为该行为违法或不当,可依据《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应用分析:虽然本案例中主要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但若破产管理人的行为涉及行政程序或行政决定,赛迈科亦可考虑通过行政途径维护其权益。不过,从新闻背景看,此途径适用性可能较低。

三、实际操作建议

  1. 收集证据:赛迈科应尽快收集与遴选过程、联合体合同、重整投资协议等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支持其主张。

  2. 咨询专业律师:鉴于破产重整程序的复杂性和法律专业性,赛迈科应咨询具有破产重整经验的专业律师,以制定合适的诉讼策略。

  3. 积极参与程序:赛迈科应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等破产程序,及时表达其意见和诉求,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热点事件延伸思考

此事件不仅关乎赛迈科一家的利益,更对破产重整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提出了挑战。未来,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应更加注重保护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同时,对于违反遴选规则、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应依法予以严惩,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法治环境。

总结:赛迈科在发现自己被排除出重整投资协议后,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其权利。具体可通过确认协议无效之诉、主张违约责任、参与债权人会议表达意见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在操作过程中,赛迈科应收集证据、咨询专业律师并积极参与程序,以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