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案件二审中,新的证据主要指以下三类证据:
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 这类证据在一审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因某些原因(如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未获法院准许)而未能在一审中提交。在二审中,若当事人能证明该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且该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有重要影响,则可被视为新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 在一审中,当事人可能因各种原因(如证据在第三方手中,需要法院协助调取)而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但未获准许或未取得。若二审法院认为该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有关键作用,且依法进行了调取,则该证据可被视为二审中的新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 这类证据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并未被当事人发现,而是在一审结束后才被发现的。例如,当事人在一审后新发现了与案件相关的合同、书信、录音录像等证据。只要这些证据能证明案件事实,且在一审中因客观原因未能发现,就可被视为二审中的新证据。
法律背景与建议:
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若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被法院采纳,且该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则二审法院可能改判、撤销或变更原判。
- 若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不符合法律对“新证据”的定义,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则法院可能不予采纳该证据,并维持原判。
- 若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地未在一审中提交证据,而在二审中提交,且该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有重要影响,则法院可能对当事人进行训诫、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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