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制度如何-袁韶浦律师|法行宝
2025-10-21 涉外纠纷

中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主要体现在查明途径的多样化和操作程序的规范化上。以下是对中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详细解释:

一、外国法查明的主体与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相关法律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如果选择适用外国法律,则应当提供该外国法律。这一规定明确了外国法查明的主体责任,即主要由司法或行政机关负责查明,但当事人也有提供外国法律的义务。

二、外国法查明的途径

中国法律在外国法查明途径上进行了创新和拓展,具体包括:

  1. 传统途径的增强:

    • 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外国法律。
    • 通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但需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2. 新途径的拓展:

    • 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下级人民法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国际商事法庭协调指导办公室提出请求。
    • 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提供。这些机构通过接受委托的方式提供法律意见。
    • 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最高法院已经签署《法律查明问题的合作谅解备忘录》,新加坡法律的查明可以按照备忘录确定的程序进行。
  3. 开放式规定:

    • 除了上述具体途径外,法律还作了开放式规定,即“其他适当途径”查明。这为查明外国法律的各类途径留出了弹性空间,鼓励法官和当事人通过行业自律性组织、国际组织、学术机构、法律资料库、互联网等途径获取外国法律。

三、外国法查明服务机构或法律专家的参与

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法律专家可以出庭协助人民法院查明外国法律。从程序启动上,包括两种方式:一是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法律专家出庭接受询问;二是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法律专家出庭作出说明。从参与方式上,包括现场出庭接受询问或在线接受询问。但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法律专家只围绕外国法律及其理解发表意见,不参与其他法庭审理活动。

四、实践中的操作与注意事项

在实际操作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查明途径。同时,当事人也有义务积极提供其选择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或提供的法律不准确,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因此,当事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应充分了解外国法查明的制度,并积极配合司法或行政机关的工作。

举例说明:假设一起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选择了适用某外国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需要查明该外国法律的具体内容。此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协助渠道请求该外国中央机关提供法律,或者委托法律查明服务机构进行查明。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该外国法律的相关资料或解释,也应积极提交给人民法院。

中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为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有力保障。如果您在涉外法律事务中遇到任何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