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要求开标时法定代表人到场是不合法的。以下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法律权利与义务的角度
参加开标是投标人的权利,而非义务。投标人参加开标是为了了解开标情况,确保自己的投标文件不被替换、泄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如果投标人对招标人有充分的信任,相信自己的权益不会被侵犯,也可以选择不参加开标。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0条明确规定:“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这一规定体现了投标人参加开标的自主性。
二、招标文件与法律规定的限制
招标文件作出高于法律规定的内容应该有一定的限制。虽然招标文件可以规定一些高于法律法规的要求,但在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的问题上,招标文件不应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因为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是完全由公司章程决定的,参加某一项经营活动,是否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更应该由公司自行决定,这是公司经营自主权的重要体现。特别是必须招标的项目,更不宜轻易增加投标人的负担。
三、避免挂靠、借照现象的有效性
要求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并不能有效避免挂靠、借照等现象。挂靠、借照等情况,一般都是经过被挂靠、被借照的单位同意的。即使法定代表人知道,也不会反对,只要挂靠、借照的实际投标人付出足够的代价,让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还是有可能的。因此,要求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挂靠、借照等问题。
四、公平性与可操作性的考量
从公平性和可操作性的角度来看,要求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对大企业可能较为困难,而对小企业则相对容易。此外,还存在着有些企业法定代表人已经按照公司章程完成变更程序,但公司营业执照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及时变更的情况。这时,公司章程上面的法定代表人已经不参加公司的经营活动了,如果招标文件强制要求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这样的公司将无法参加投标,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招标文件要求开标时法定代表人到场是不合法的。如果遇到类似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