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取样送检的委托人可以是监理单位吗”这一问题,结合相关法规和通知要求,我为您做出如下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规定,从2012年6月1日起,我市新开工建设工程的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应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这一规定明确了建设单位在取样送检过程中的主体责任。
接下来,我们分析监理单位在取样送检过程中的角色和职责。根据同一通知,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取样、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这意味着监理单位在取样送检过程中主要承担的是见证和监督的职责,确保取样的真实性、符合性和代表性,而不是作为委托人直接委托检测机构。
此外,通知还强调了一个单位工程检测项目(不含专项检测)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进行检测,并且需要签订书面的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委托关系的建立和合同签订的主体应为建设单位。
综上所述,取样送检的委托人不可以是监理单位,而应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监理单位在取样送检过程中主要承担见证和监督的职责,确保取样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清晰、详细地解答您的疑问。如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