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不能收钱,且虚开发票行为本身是违法的。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法律定性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属于违法行为。若虚开发票的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利(如收取“开票费”),则同时构成虚开发票罪和可能的诈骗罪、逃税罪等竞合犯罪,司法机关将按重罪处罚。
税务合规角度
虚开发票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行为。若通过虚开发票收钱,实质是协助他人偷逃税款,需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角度
若虚开发票行为导致合同相对方(如受票方)因发票不合规无法抵扣税款或面临税务处罚,虚开发票方需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对方直接经济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
实务风险角度
实践中,虚开发票链条中的“开票方”常以“票点费”(如按发票金额3%-10%收取费用)形式获利,但此类行为极易被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比对(如发票流向、资金回流)或受票方举报暴露。一旦查实,不仅开票方需退还非法所得,还可能面临“双罚制”(单位罚款+个人罚金),甚至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建议:若您已涉及虚开发票行为,应立即停止并主动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争取从轻处理;若您是受票方,需核查发票真实性,避免因接受虚开发票承担连带责任。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可直接向我咨询进一步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