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行为方式以及所利用的影响力的性质。以下是对两者的详细辨析:
一. 犯罪主体不同
二. 行为方式不同
斡旋受贿罪: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这里的“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指的是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为人不是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而是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这里所利用的是私人密切关系产生的影响力。
三. 所利用的影响力的性质不同
综上所述,斡旋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犯罪主体、行为方式以及所利用的影响力的性质上存在明显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应仔细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准确判断行为人的身份、行为方式以及所利用的影响力的性质,以正确区分这两种犯罪类型。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