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恶意行政投诉-周文凯律师|法行宝
2025-10-18 行政纠纷

关于如何界定恶意行政投诉,这通常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策来进行详细分析。以湖南省邵阳市为例,其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多个部门出台了《关于规范处置市场监管领域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维护良好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界定标准。

恶意投诉行为的界定

恶意投诉行为主要是指基于利益驱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之名,实质以索取高额赔偿为目的提起的不正当投诉行为。这种行为往往具有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式化的特征,严重困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影响营商环境。

具体来说,《指导意见》中列举了10种情形属于恶意投诉行为,这些情形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1. 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投诉;
  2. 借投诉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
  3. 多次重复投诉,且无合理诉求;
  4. 投诉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据;
  5. 以投诉为手段,威胁或胁迫经营者;
  6. 投诉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调解或协商;
  7. 投诉时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赔偿;
  8. 利用投诉进行不正当竞争;
  9. 投诉后故意泄露经营者商业秘密;
  10.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索取高额赔偿为目的的投诉行为。

恶意举报行为的界定

恶意举报行为则是指以牟利为目的,以公益性打假之名,“知假买假”或明知无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轻微,为索取举报奖励或者迫使经营者赔偿而提起的不当举报行为。这种行为同样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滥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复议诉讼、信访等权利,大量挤占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指导意见》中也列举了5种情形属于职业举报行为(可视为恶意举报的一种),这些情形通常包括:

  1. 多次重复举报同一经营者或同一违法行为;
  2. 举报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据;
  3. 以举报为手段,威胁或胁迫经营者;
  4. 举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查或提供证据;
  5. 其他以牟利为目的,滥用举报权利的行为。

处理原则

对于恶意投诉和恶意举报行为,《指导意见》明确了要坚持审慎原则,落实分类管理。经认定属于恶意投诉行为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调解的,终止调解程序。经认定属于恶意举报行为的,要认真开展核查处置;因举报已处理终结的案件,举报人不服但未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诉讼后未获支持,仍通过各种平台重复举报的,不予答复。

跨部门协作机制

为了更有效地遏制恶意投诉和恶意举报行为,《指导意见》还明确了要强化跨部门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这包括建立市、县(市)区两级市场监管、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信访、营商等多部门联动机制,提高经营者守法意识,遏制非法牟利性职业索赔举报行为。

综上所述,界定恶意行政投诉需要综合考虑投诉或举报的动机、行为特征、以及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在实际操作中,应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进行判断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