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续聘原物业民法典哪条有法律规定-龚卿律师|法行宝
2025-10-17 房产纠纷

关于不续聘原物业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条款。具体来说,涉及不续聘原物业的情况,主要可以参考以下法律点:

  1. 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 这意味着,如果物业服务期限届满,而业主没有决定续聘或另聘物业服务人,原物业服务合同将转为不定期合同。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来解除合同,这包括业主方不续聘原物业的情况。
  2.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该条后续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这表明,解聘原物业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并达到相应的表决比例。

法律建议:

  • 如果您作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成员,考虑不续聘原物业,首先应当查阅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了解合同的具体规定和终止条件。
  • 其次,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组织业主进行共同决定,确保解聘原物业的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和表决比例。
  • 最后,在决定不续聘后,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原物业服务人,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可能的法律后果:

  • 如果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表决或未提前通知原物业服务人,可能会面临法律纠纷或承担违约责任。
  • 因此,在处理此类事务时,务必谨慎行事,确保所有步骤都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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