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
- 地方性法规主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则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详细分析: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
省级制定主体:
- 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这些主体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 生效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生效。
设区的市级制定主体(此部分虽不直接回答用户关于“地方性法规自制条例单行条例”的直接询问,但为全面理解地方性法规制定体系提供背景):
- 主体:设区的市(包括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条件:这些主体也有权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但需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且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经济特区所在地市级制定主体(同样为背景信息):
- 主体: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特点:这些主体有权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但需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主体
- 主体: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特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 生效程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总结与建议:
地方性法规主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则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各制定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所制定的法规既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又不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若您在地方性法规或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适用或解释方面遇到具体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