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民商事审判中达到公正与效率的原则-陈思文律师|法行宝
2025-10-17 公司事务

在民商事审判中达到公正与效率的原则,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每一位法官不懈追求的境界。结合多年的审判实践,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以实现这一目标:

一、庭审之前平等对话法

在开庭前,法官应主动与当事人进行平等对话。这包括在交换证据的过程中,邀请当事人和涉案人员参与,同时征求他们对案件审理的意见。法官应详细告知当事人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诉讼的基本法律知识,特别是民商审判中的当事人举证规则。通过这样的沟通,可以消除当事人因不懂法而对法院工作产生的不理解和顾虑,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开庭创造良好的条件。这一过程要求法官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和说服能力,以确保对话的有效性和平等性。

二、庭审之中耐心听诉法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规范指导其诉讼行为,确保依法进行,不偏不倚,保持中立。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文化水平、语言表达能力和道德修养存在差异,庭审中难免会出现不当诉讼行为和不同意见。法官应确立当事人在法律面前权利义务平等、人格平等的观念,对不当诉讼行为进行指导,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意见进行一一质证和辩论,耐心倾听,并尽可能当庭确认,同时向当事人阐述理由。这样,当事人可以最大限度地认可法庭的公正,真正体会到法院是说理的地方。

三、庭审之后调解换位法

经过庭审,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法官可以运用调解换位法。由于原、被告在利益上往往对立,各执己见,很难调和。此时,法官可以抓住当事人对立情绪得到缓和的契机,适当转换当事人角色,让其充分陈述意见。从利于解决纠纷、息诉的角度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法,使双方心平气和地达成协议。调解是处理案件的快捷方式,可以降低诉讼成本,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便于案件的履行和执行,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做好调解工作,要求法官持坦诚、公正的态度,并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

四、宣判之后权利告知法

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判决后,法官在宣判送达当事人时,应告知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即简言之,告知当事人胜诉、败诉的原因。同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包括上诉、判决的执行和履行等。这样,当事人无论胜诉败诉,都能真正体会到法院的公正和法官的坦诚。宣判是案件审判阶段的最后程序,是对审判工作的概括总结,也是审判工作公正的体现。

综上所述,要在民商事审判中达到公正与效率的原则,法官需要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以人为本,平等待人,尊重人。通过庭审之前的平等对话、庭审之中的耐心听诉、庭审之后的调解换位以及宣判之后的权利告知,可以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和高效性,从而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