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的分包人原则上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主张该权利。
一. 分包人原则上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定优先权,其主体应限制在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范围内。由于分包人是与总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相对方,与发包人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分包人原则上不享有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二. 分包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的特定情况
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时:
分包人系发包人指定时: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中的分包人原则上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在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或分包人系发包人指定等特定情况下,分包人可以主张该权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