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证据在哪个法条-李泽宇律师|法行宝
2025-10-13 行政纠纷

传闻证据的相关规定主要见于《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但需注意,我国法律并未直接使用“传闻证据”这一术语,而是通过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审查规则来排除不可靠的传闻性陈述。以下从法律条文、规则适用及实践角度为您详细解析:

一、法律条文依据:证据合法性审查为核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这一条款虽未直接提及“传闻证据”,但隐含了对证据真实性的严格审查要求:若证据(包括证人陈述)的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证,其陈述可能因真实性存疑而被排除。这与传闻证据规则中“未经交叉询问的庭外陈述不可靠”的逻辑一致。

二、传闻证据的排除规则: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在司法实践中,传闻证据通常因以下原因被排除:

  1. 真实性难以保障:传闻证据是证人在审判程序外作出的陈述,可能因记忆偏差、主观倾向或信息传递失真而失实。例如,证人甲转述乙的陈述“丙实施了犯罪”,但甲未亲眼目睹,乙的陈述也未经质证,此类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2. 违反直接言词原则:我国刑事诉讼遵循“直接言词原则”,要求证人、鉴定人等应当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质询。若证人未出庭,仅提交书面证言或庭外录音,可能被视为违反该原则,从而被排除。
  3. 例外情形:特定条件下的采纳:
    • 证人无法出庭的正当理由:如证人因疾病、死亡、境外居住等客观原因无法出庭,但其庭前证言经质证属实,或有其他证据(如物证、监控录像)印证,法院可能采纳。
    • 共犯供述的例外: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共犯的庭前供述若与其他证据一致,且共犯当庭翻供,其庭前供述可能被作为定案依据(需严格审查)。

三、实践中的操作要点:律师如何应对传闻证据问题

  1. 质证阶段:若对方提交传闻证据(如证人未出庭的书面证言),律师应重点质疑其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要求法庭排除。
    • 示例:对方提交证人A的书面证言,称“B实施了盗窃”。律师可主张:“证人A未出庭接受质询,其书面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应依法排除。”
  2. 举证阶段:若己方需提交证人证言,应确保证人出庭作证,或符合例外情形(如证人死亡,但有庭前录音且经质证属实)。
    • 示例:己方证人C因在国外无法回国,但其庭前通过视频作证的录音经公证,且与监控录像一致,法院可能采纳。
  3. 与法官沟通:在庭前会议或庭审中,律师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主张对非法证据或真实性存疑的传闻证据进行排除。

四、总结与建议

传闻证据的核心问题在于其真实性和可靠性难以保证,因此我国法律通过证据合法性审查规则间接排除了不可靠的传闻性陈述。作为律师,在处理案件时需注意:

  1. 严格审查对方提交的证据是否符合直接言词原则,是否存在传闻证据的嫌疑;
  2. 若己方需提交证人证言,应提前安排证人出庭,或准备符合例外情形的证据材料;
  3. 在质证和辩论阶段,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等条款,主张对非法或不可靠的证据进行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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