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认定的影响需分情况讨论,实务中更倾向于折衷说,即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有罪观点
有罪观点认为,拒执罪是妨害司法罪之一,其侵害的客体是法院裁判文书的权威和司法秩序。按文义解释和立法解释,本罪中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那即使该生效裁判在事后被撤销,在行为当时也符合本罪的“判决、裁定”的定义,可以构成犯罪。因此,只要在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期间实施拒执行为,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对法益有实际侵犯,产生了社会危害性,即可构成犯罪。
二、无罪观点
无罪观点则认为,认定本罪更应当考虑目的解释,即本罪维护的是审判机关的“合法”活动,它追求的目的是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而不是披着“合法”的外衣侵犯他人权利。因此,如果“判决、裁定”因错误而事后被撤销,无论撤销原因是程序错误还是实体错误,这错误的裁决哪怕在执行期间的形式合法,它们实质上都不具有合法性。这种情况下,拒不执行错误裁判的行为不符合本罪的本质特征,没有损害法益,不构成犯罪。
三、折衷观点
折衷说认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程序错误但实体内容无实质变化:如果仅仅是程序错误,但通过再审,仍然产生了一个实体内容没有实质变化的裁判结果,比如仅仅是对责任比例、责任内容范围、责任类型(连带或补充)的调整,但是拒执人应承担的责任没有本质变化,则仍然应以拒执罪定罪处罚。
再审结果完全推翻原生效裁判:如果再审的结果完全推翻了原生效裁判,如原生效裁判是通过虚假诉讼、贿赂等手段取得,或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等情形,拒执人是在拒绝执行一个给自己平添无妄之灾的裁决,那拒执行为就不应该构成犯罪。对于后者,应当以《刑法》第十三条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但书规定来出罪。
四、法律建议
对于拒执人:在面临再审可能撤销原生效裁判的情况下,应谨慎对待拒执行为。如果认为原生效裁判存在错误,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提出异议或申请再审,避免因拒执行为而构成犯罪。
对于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拒执行为,且认为原生效裁判正确无误,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考虑以自诉方式追究拒执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应关注再审程序,确保原生效裁判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对于法院:在再审程序中,应全面审查原生效裁判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发现原生效裁判存在错误,应及时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在执行程序中,也应加强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司法秩序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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