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招标确定的合同内容有增加,增加部分不一定可以直接给原合同中标人做。这取决于增加的内容是否构成对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以及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增加内容是否构成实质性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增加的内容改变了原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那么这将构成对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可能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二. 增加内容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非实质性内容变更:
特殊情况下的变更:
三. 我的建议
评估增加内容的性质:
协商与补充协议:
遵守法律法规:
专业咨询:
综上所述,增加部分是否可以直接给原合同中标人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和补充协议的方式解决增加内容的问题。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