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属一个母公司的俩家投标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吗-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10-11 公司事务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同属一个母公司的俩家投标单位是否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我们可以从相关法律法规出发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这一条款为联合体投标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并未对联合体的具体构成做出限制性规定。

接下来,我们关注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它明确指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这一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供应商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和利益冲突。然而,对于母公司和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是否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该条例并未直接禁止。

结合上述两条法规,我们可以进行如下推理:

  1. 母公司和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地位,它们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这是因为联合体投标本身并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本原则。

  2.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母公司和子公司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但它们不得分别参加不同的联合体在同一项目的投标。这是为了避免供应商通过不同联合体的形式进行不公平竞争或操纵投标结果。

  3. 另外,虽然您的问题中提到的是“同属一个母公司的俩家投标单位”,但这里的“俩家”应理解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如果这两家单位并非独立法人,而是母公司的内部部门或分支机构,则它们不能以联合体的形式参加投标,因为它们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综上所述,同属一个母公司的两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标单位(如子公司)是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的,但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不得分别参加不同的联合体在同一项目的投标。希望这一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