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作的终止包括哪些情形-王慎云律师|法行宝
2025-10-09 劳动纠纷

劳动合作的终止,即劳动关系的终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

    • 当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且双方未就续签或延长合同达成一致时,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例如,员工与公司的三年期劳动合同到期,若双方未续签新合同,则从合同期满的次日起,劳动关系即告终止。
  2.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开始依法领取养老金时,劳动关系自动终止。这是因为劳动者已享受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的养老保障,不再依赖劳动收入。例如,某员工达到60岁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养老金,他与公司的劳动关系随即终止。
  3. 劳动者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踪:

    • 若劳动者出现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情况,由于其主体资格消失,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因此终止。例如,某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幸身亡,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立即终止。
  4.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 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被法院宣告破产时,其法人资格消灭,无法再继续与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此时,所有与该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均同时终止。
  5.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

    • 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的法律存在基础被剥夺或自行放弃,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例如,某企业因严重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与员工的劳动关系随之终止。
  6.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 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享有更大的灵活性,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无需提前通知或支付经济补偿。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用于涵盖除上述明确列举外,其他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能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特殊情况。例如,劳动者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其劳动合同的终止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执行。

在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注意以下事项:

  • 结算工资:用人单位应确保在劳动关系终止时,已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 支付经济补偿金:如适用,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的计算通常基于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标准。
  • 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用人单位应协助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确保劳动者的社保权益不受影响。
  • 遵守保密和竞业限制约定:如双方存在保密或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遵守相关约定,确保劳动关系的平稳终止和后续事宜的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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