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程序如何规定-姚绍梅律师|法行宝
2025-10-08 婚姻家庭

收养程序的详细规定主要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内容。以下是国内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详细程序:

一、收养登记的基本原则与机关

  1. 基本原则:收养登记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2. 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

  1. 提交收养材料:

    •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 收养人需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特定情况下,如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还需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2. 送养人提交材料:

    • 送养人需提交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 根据送养情况,还需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弃婴或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等。
  3. 审查与公告:

    •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 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可以进行有关的调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并制作调查记录和询问笔录。
    • 对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4. 登记与发证:

    • 经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收养关系成立后的手续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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