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贪污犯的钱创立基金能被收回吗”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法律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贪污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些被贪污的资金,无论其后续用途如何,都属违法所得。在法律上,对于贪污罪所得的资金,司法机关有明确的追缴和退赔规定。
具体来说,在司法机关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会依法对贪污所得资金进行追缴。如果资金能够被追回,那么这些资金应当返还给其原始的所有者或上缴国库(如果是公共财物)。如果资金无法被直接追回,司法机关会责令贪污者进行退赔,即要求贪污者以其个人财产来弥补这部分损失。
对于您提到的“贪污犯的钱创立基金”这一情况,无论该基金是以何种名义或形式存在,只要其资金来源是贪污所得,那么这部分资金就属于违法所得,应当被追缴或责令退赔。如果基金中的资金能够被明确识别为贪污所得,并且可以被追回,那么这些资金应当被返还给其原始的所有者或上缴国库。如果无法直接追回,贪污者则需要以其个人财产进行退赔。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贪污者在量刑时,如果其能够积极返还贪污所得资金,这可以作为从轻情节进行考虑。但这并不改变贪污所得资金需要被追缴或退赔的法律原则。
综上所述,贪污犯的钱无论其后续用途如何,只要属于违法所得,都应当被追缴或责令退赔。因此,对于您提出的“贪污犯的钱创立基金能被收回吗”这一问题,答案是肯定的:这些资金应当被收回,并返还给其原始的所有者或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