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获利金额要减去充值金额吗-李永慧律师|法行宝
2025-10-06 刑事辩护

在解答您关于开设赌场罪获利金额是否要减去充值金额的问题时,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开设赌场罪的获利认定通常不会扣除任何开支,包括充值金额在内的所有与赌场运营相关的经济收益。这里的获利,指的是通过开设赌场所获取的全部违法收入,它涵盖了参赌人员的赌资、赌场的抽头、手续费等直接或间接收取的资金数额。

其次,不扣除开支的理由在于:这些开支,无论是场地租赁费用、人员工资、设备购置,还是您提到的充值金额(如果它被视为赌场运营的一部分成本),本质上都是为了实现开设赌场的非法营利目的而投入的。它们属于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付出的成本,不能在认定犯罪获利时予以扣除。这样做有利于准确打击开设赌场的违法犯罪活动,体现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再者,从法律依据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对于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规定,主要是基于盈利的金额,而非净盈利。在司法实践中,盈利金额也是判断开设赌场罪情节是否严重的重要依据之一,且不扣除开支的做法已成为一贯做法。

最后,对于实际操作而言,不扣除开支的获利计算方法有助于执法机关更准确地评估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从而做出合理的量刑决定。同时,这一规定也向公众强调了开设赌场的严重性和法律对此类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具有警示作用。

综上所述,开设赌场罪的获利认定通常不会减去充值金额或其他任何开支,而是基于通过赌场活动所获得的全部经济收益来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