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受贿人回去分钱怎么认定数额”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法律认定和司法实践的重要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一、受贿数额认定的基本原则
在受贿罪中,受贿数额的认定是定罪和量刑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受贿罪的数额认定以行为人实际收受的财物价值为准。这包括现金、物品、有价证券等可以直接或间接转化为经济利益的财物。无论受贿人是否将部分款项分给他人,其受贿数额均以其实际收受的财物全额为准。
二、共同受贿情形下的数额认定
共同谋划实施受贿:
- 如果受贿人与他人共同谋划实施受贿行为,之后将受贿款项进行分配,那么所有参与共同受贿的人员都要对受贿的总额承担责任。
-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甲、乙、丙三人共同收受工程老板丁送的6万元“好处费”,为丁在承接工程上提供便利。无论这三人如何分配这笔款项,他们的受贿数额都应认定为6万元。
主从犯的认定与量刑:
- 在共同受贿中,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会影响量刑,但不影响受贿数额的认定。
- 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则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这里的“从轻”“减轻”是相对于共同受贿的全部数额而言的。
三、个人受贿后私自分配的情形
个人独立实施受贿:
-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个人独立实施受贿行为后,将部分款项分给其他人,其受贿数额仍然以其最初实际收受的全部贿赂款来认定。
-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A收受贿赂10万元后,将其中5万元分给B。A的受贿数额仍为10万元,B如果知情并参与分配,则可能构成共同受贿的共犯。
转送行为的影响:
- 转送行为不改变原受贿行为的性质和金额。无论受贿人是出于何种原因(如掩盖犯罪、安抚相关人员等)将部分款项分给他人,都不影响其受贿数额的认定。
-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转送行为涉及其他犯罪(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则可能另行追究相关责任。
四、例外情况与司法实践
例外情况的认定:
- 在实践中,如果共同受贿的情况千差万别,且难以区分主从犯、贿赂款分别或明确送给多人、被动受贿且按照个人实际所得数额处罚更能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按照个人实际所得数额处罚。
- 但这种情况属于例外,需要同时满足多个条件,且在实践中较为少见。
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 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共同受贿犯罪时,通常参照贪污罪的处罚尺度,以共同犯罪数额进行处罚。
- 例如,《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个人贪污数额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共同受贿犯罪。
五、法律后果与量刑考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进行处罚。
- 量刑时会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犯罪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 对于共同受贿犯罪,法院会根据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其他情节进行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综上所述,受贿人回去分钱时,其受贿数额的认定应以其实际收受的财物全额为准。在共同受贿情形下,所有参与共同受贿的人员都要对受贿的总额承担责任。个人受贿后私自分配的情形不影响受贿数额的认定,但可能涉及其他相关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量刑,确保公正和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