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窃罪在古时候一般被称为“窃盗”。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盗窃罪有着详细且独特的规定,以下从几个方面为你详细介绍:
客观方面
- 无入罪数额标准:中国古代盗窃罪不必以窃得财物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只要主观上有盗窃行为,无论是否窃得财物,均可以盗窃罪论处。例如,《唐律·贼盗律》规定,“窃盗,不得财笞五十”,即没有窃得财物也要受到笞刑五十的处罚。
客体方面
- 特别盗窃罪与一般盗窃罪的区分:
- 特别盗窃罪:指盗窃皇帝用品、官家用品的行为。如《唐律·贼盗律》中的“盗大祀神御物”“盗御宝及乘舆服御物”等,以及“盗官文书印”“盗制书及官文书”“盗符节门钥”“盗禁兵器”等。古代对特别盗窃罪的量刑重于一般盗窃罪,《大清律例》把“盗大祀神御物”归于“十恶”之一,为“大不敬”,不论金额多少,皆斩。如果所盗窃的神物属于“未进神御,及营造未成”(皇帝还没来得及使用或为皇帝祭祀所用但未完工)等情况,则是杖一百,徒三年。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并刺字。
- 一般盗窃罪:指盗窃普通民众财物的行为,唐律称之为“凡盗”,量刑较特别盗窃罪轻,而且一般没有死刑。如《唐律·贼盗律》规定,“窃盗,不得财笞五十;得财,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五匹加一等,五十匹加役流”。
量刑轻重原则
- 盗窃数额决定刑罚轻重:例如,《大清律例》“窃盗”一条规定,“凡窃盗已行,而不得财,笞五十,免刺。但得财者,以一主为重,并赃论罪。为从者,各减一等”。《大明律》规定,“一贯以下,杖六十;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监守自盗仓库钱粮”一条规定,“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一贯以下,杖八十;一贯之上,至二贯五百文,杖九十……四十贯,斩”。
主体方面
- 对监临官盗窃行为的处罚重于普通人:例如,《唐律·贼盗律》规定,有统辖主管责任的官吏,盗窃自己负责保管官有财产或在自己的辖区内盗窃,“加凡盗二等”,即比普通人的盗窃罪加重二等处罚,赃满三十匹则处以绞刑。
偶犯和惯犯区别
- 惯盗加重处罚,直至死刑:例如,《唐律》第299条的疏文规定,盗犯“前后三入刑科,便是怙终其事,峻之以法,用惩其罪”。具体办法是,“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疏文说,无论强盗、窃盗,断后又犯盗罪,三次犯徒刑的,加重处流刑,三次犯流刑的,加重处绞刑,由徒到流,由流到绞,是刑种的升级加重。
与当今关于盗窃罪的立法相比,古代盗窃罪主要有两大特点:一是没有入罪的数额标准,只要有盗窃行为,无论是否窃得财物,均可以盗窃罪论处;而当今刑法关于盗窃罪的入罪是有数额标准的,如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二是区分盗窃罪的客体,对盗窃公家财物(皇帝财物和官家特定财物)的处罚要重于非公家财物;而当今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量刑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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