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配偶工龄购房的财产价值请求权属于已故配偶的继承人。具体分析如下:
一. 工龄优惠的财产属性
- 财产性权益:工龄优惠实际来源于死者生前的贡献,是职工生前工资差额的一次性补偿,应理解为个人的财产利益。这种政策性优惠福利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不能无视已故配偶的人身属性而将福利随意归于健在配偶一方。
- 可继承性:遗产形式不应拘泥于公民死亡时已有的物质财产,亦包含死亡后因其生前行为而转化的财产利益。因此,工龄优惠应认定为专属于已故配偶个人的财产性利益,可作为已故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二. 财产价值的计算与继承
- 计算方式:对于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所获政策福利折算后的价款,可以认定为已故配偶的个人财产。在具体计算时,需要综合考虑购房时使用的工龄年限、工龄优惠的比例以及购房时的市场价格等因素。
- 继承规则: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规则,已故配偶的继承人可以请求分割这部分财产价值。如果购房款中有健在配偶的出资,那么应先扣除健在配偶的出资部分,剩余部分作为已故配偶的遗产进行继承。
三. 实际案例
- 例如,在蔡某与张某的案例中,张某使用蔡某的工龄优惠购买了房改房,但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并不含有蔡某的遗产份额,而是将使用蔡某工龄所获政策福利折算后的价款认定为蔡某的个人财产,在其去世后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我建议: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首先明确工龄优惠的财产属性和可继承性,然后结合具体的购房情况、出资情况以及继承规则来确定已故配偶工龄购房的财产价值请求权归属。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