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是关于法律援助辩护的规定。具体条文内容如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确保了在经济困难、身体残疾、精神状况特殊或可能面临重刑等特定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专业的法律辩护,从而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