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应以何种刑事法律文书告知-赵凌锋律师|法行宝
2025-04-12 刑事辩护

价格认定结论书作为公文书证,公安机关无需再以特定的刑事法律文书形式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而是应将价格认定结论书复印件直接送达以保证其知情权。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分析:

一. 价格认定结论书的性质变化

  • 根据《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已成为具体行政行为,而非司法鉴定行为。因此,价格认定结论书也相应地成为公文书证,而非鉴定意见。

二. 公安机关的告知义务

  • 以往,当价格认定被视为司法鉴定行为时,公安机关需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将鉴定意见(即价格鉴定结论书)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并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
  • 但现在,由于价格认定结论书已成为公文书证,公安机关的告知方式也发生了变化。

三. 新的告知方式

  • 直接送达价格认定结论书复印件:既然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再是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就无需再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相反,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知情权,公安机关应将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复印件直接送达给他们。
  • 此做法的合理性:这一做法既符合《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精神,也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知情权的尊重。同时,价格认定结论书作为公文书证,其复印件的直接送达也足以作为司法办案中的重要依据和证据。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书后,应将价格认定结论书复印件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履行其告知义务并保证其知情权。这一做法既符合法律规范,也体现了司法公正和人文关怀。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