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属于检验报告这一证据类型。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一、价格认定书的定义与作用
价格认定书是价格认定中心对非现金的涉案财物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在盗窃、抢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侵财涉财类案件中,价格认定书是常见的证据类型,对案件的量刑幅度、罪与非罪问题具有决定性影响。它直接关系到犯罪事实的认定和量刑的公正性,是司法机关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量刑的关键依据。
二、价格认定书的证据属性争议
关于价格认定书在证据形式上属于何种类型,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 公文书证说:认为价格认定中心是发改委下属单位,其出具的价格认定书是依职权作出的用来证明某一事实的书面材料,因此属于公文书证。
- 鉴定意见说:认为价格认定结论是为了解决案件中标的物价值这一专门性问题,由价格认定人员对认定标的进行实物查验、核实或者勘验后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和生活经验所得的结论,在证据属性上更多地具有鉴定意见的属性。
- 检验报告说:认为价格认定结论书是依据相关规定对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而形成的结论,应归类为检验报告。
三、价格认定书应归类为检验报告的理由
不符合鉴定意见的特征: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而价格认定是行政确认行为,二者性质不同。
- 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并不要求价格认定人员签名,因其不是鉴定人,也无出庭义务。而鉴定意见需要鉴定人签名,并需根据法庭决定出席法庭接受询问。
不属于书证:
- 书证通常形成于案发前或案发当时,以纸面材料形式存在,证明案件事实。而价格认定形成于案发后,是对物品价值的认定参考。
- 书证是以文字、图画等所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而价格认定书则凝聚着价格认定人的主观判断。
符合检验报告的特征: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价格认定结论书正是依据相关规定对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而形成的结论。
- 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可以参照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规定进行,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四、价格认定书的审查与认定
虽然价格认定书归类为检验报告,但对其审查与认定可以参照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规定进行。这包括对价格认定机构的资质、价格认定人员的专业能力、价格认定程序的合法性、价格认定依据的充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建议: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涉及价格认定书作为证据,当事人和律师应当仔细审查价格认定书的各个方面,确保其合法性和准确性。如果对价格认定书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重新认定或补充认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与价格认定书相关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