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审程序中,若当事人同意,以下情形可以合并审理(即一起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遗漏当事人或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且发回重审的案件与在审案件存在关联性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及司法解释,若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存在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违法缺席判决等程序违法情形,原则上应发回重审。但若发回重审的案件与当前二审案件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紧密关联(如同一法律关系引发的多个诉讼),经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可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后由原审法院合并审理。此情形下,“合并审理”需通过发回重审程序实现,且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
二审中当事人提出反诉,且反诉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条,被告在二审中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若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如合同纠纷中双方互负债务),且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二审法院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合并审理本诉与反诉。此情形下,合并审理需以“当事人同意”和“反诉与本诉存在牵连”为双重条件。
二审中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独立请求,且与原诉可合并审理时
若当事人在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或第三人提出独立请求,二审法院原则上不予审理,但若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且新增请求与原诉在事实或法律上具有关联性(如同一合同引发的多个违约主张),二审法院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合并审理。此情形需满足“当事人同意”和“请求可合并”的条件。
法律依据与程序要点:
实务建议:
若当事人希望二审合并审理,需在二审程序中明确提出申请,并说明合并审理的关联性及便利性(如减少诉累、统一事实认定)。法院将结合程序合法性、当事人意愿及诉讼效率综合判断。如有具体案件,可进一步提供细节,我将结合案情分析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