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包养费备注了“包养费”后,一般情况下不能要回,但存在特殊情形可能支持返还。以下从不同法律角度展开分析:
1. 从合同效力角度:包养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但返还需结合具体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包养关系本质是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交易,双方约定的“包养费”支付协议因违法而无效。但协议无效后,财产返还需区分两种情形:
2. 从赠与合同角度:若包养费被认定为“赠与”,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被撤销
若支付方主张包养费是“赠与”,根据《民法典》第663条,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但包养关系中,赠与目的本身违法,法院可能直接认定赠与合同无效,而非适用撤销权。此时,若赠与财产已交付,接收方可能需返还;若未交付,赠与人无权要求交付。
3. 从不当得利角度:接收方可能因“无法律依据”获利而需返还
若包养费被认定为“无法律依据”的获利,接收方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第985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但实践中,法院可能因包养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对“不当得利”的认定持谨慎态度,甚至可能认为双方均有过错,驳回返还请求。
4. 特殊情形:若包养费涉及未成年人或欺诈、胁迫,可能支持返还
实务建议
总结:包养费备注“包养费”后,一般不能要回,但若存在未成年人参与、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可能支持返还。建议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证据和法律分析,谨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