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监管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嫌”二字的使用与去除是一个关键问题,它涉及到案件性质的认定和法律文书的准确性。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及使用指南》,以及相关法律实践,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涉嫌”一词的含义是指有跟某件事情发生牵连的嫌疑。在执法和司法领域,它常用于描述那些尚未有定论,但存在违法嫌疑的行为或事件。例如,在刑事案件中,从立案侦查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名称、案由等涉及定性的表述都必须含有“涉嫌”一词,因为此时对当事人的犯罪行为尚未有最终定论。
其次,在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涉嫌”二字的使用也有其特定的规则。根据2021版56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以《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为界,之前的文书(包括《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审核/法制审核表》等,以及《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本身)涉及案件名称、案由的,因为对违法行为性质暂无定论,所以必须包含“涉嫌”二字。
然而,当案件进展到《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之后的阶段,即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已经批准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理决定后,违法行为的性质就成为了定论。此时,紧接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之后的文书,就不得再包含“涉嫌”二字。因为这些文书是对已经确认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正式法律文书,其中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不再存在“涉嫌”的嫌疑。
综上所述,市场监管案件办理中,“涉嫌”二字在《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及其之前的文书中必须使用,以体现对违法行为性质的暂无定论;而在《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之后的文书中,则不再使用“涉嫌”一词,因为此时对违法行为的性质已经有了结论性意见。这样的规定确保了法律文书的准确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