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作价入股,这一做法在法律法规层面已有明确依据,并且在具体的实施管理方面,各地也在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进行探索和实践。
法律法规依据
自1999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中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这首次明确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法律依据。此后,该法条一直沿用至今。在2024年起施行的最新修订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相关规定。
实施管理情况
虽然法律法规层面已经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作价入股,但在具体的实施管理方面,尚未有统一的规定。各地均根据各自情况和需求自行探索实践,并形成了多个成功案例。例如,上海市就制定了《关于开展本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通知》,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管理要求,规范了相应的工作流程、操作路径等。
具体操作与要求
地方实践案例
以遂宁市船山区为例,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遂宁市船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办法(试行)》,明确了作价出资(入股)的必要性和原则性、适用范围、操作流程、出让年限等详细内容。该办法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为当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价入股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综上所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可以作价入股的,但具体操作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要求,确保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