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诈骗 第一次诈骗已经过了追诉期怎么办-李永慧律师|法行宝
2025-09-30 刑事辩护

若两次诈骗行为中第一次已过追诉期,通常需分情况讨论是否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已过追诉期的诈骗行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犯罪经过一定期限后,司法机关原则上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期限根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确定,例如,诈骗罪中数额较大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五年;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十年;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追诉时效为十五年或二十年(若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若第一次诈骗行为已超过上述追诉时效期限,且不存在例外情形,司法机关通常不再主动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从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第一次诈骗行为已“免责”。

二、存在例外情形时,已过追诉期的诈骗行为仍可能被追究

尽管有追诉时效的限制,但法律也规定了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种:

  1. 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

    • 若第一次诈骗行为发生后,司法机关已立案侦查,但犯罪嫌疑人通过逃跑、隐匿等方式逃避侦查或审判,则该诈骗行为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即使已过通常的追诉时效,司法机关仍可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
  2.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

    • 若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已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司法机关因各种原因(如证据不足、程序瑕疵等)未予立案,则该诈骗行为同样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此时,被害人或其家属可向相关司法机关提供证据,要求其继续追究责任。

三、若两次诈骗行为存在连续性,可能以连续犯理论确定追诉期限

若两次诈骗行为在时间上、手段上、目标上存在连续性,且每次诈骗行为均指向同一犯罪目的,可尝试以连续犯理论来确定追诉期限的起算点。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在连续犯的情况下,追诉期限从最后一次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

  • 若能证明两次诈骗行为构成连续犯,且整个诈骗行为仍在追诉期内,则司法机关可对两次诈骗行为一并追究刑事责任。这要求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两次诈骗行为在主观上具有连续性(即同一犯罪故意),客观上具有连续性(即连续实施诈骗行为),且每次诈骗行为均未超过追诉时效(或整体未超过以最后一次行为计算的追诉时效)。

四、民事赔偿部分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即使第一次诈骗行为已过追诉期,且不存在上述例外情形,被害人仍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诈骗行为不仅涉及刑事责任,还涉及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诈骗行为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诉讼的时效期间通常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因此,即使刑事责任已“免责”,民事赔偿责任仍可能被追究。

行动建议

  • 收集证据:若认为存在例外情形或两次诈骗行为构成连续犯,应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如报案记录、控告材料、司法机关的立案或未立案决定书、诈骗行为的实施记录(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人证言等。
  • 咨询律师:由于追诉时效和连续犯的认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准确判断案件是否仍可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
  • 考虑民事赔偿:即使刑事责任无法追究,也可考虑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以尽可能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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