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付款利息是破产债权吗-马海东律师|法行宝
2025-09-30 公司事务

逾期付款利息在破产程序中是否属于破产债权,需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1. 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迟延履行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包括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这意味着,破产程序启动后产生的惩罚性利息,不纳入破产债权范围。

2. 破产申请受理日前产生的迟延履行利息:存在两种观点

  • 观点一:属于破产债权,但劣后于普通债权清偿
    部分法院认为,破产受理日前已产生的迟延履行利息虽具有惩罚性,但可认定为破产债权。不过,为避免惩罚转嫁其他债权人,其清偿顺序应劣后于普通债权。即,需在普通债权按《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财产时,再予以清偿。
    案例参考:(2021)湘04民终2022号判决中,法院明确“惩罚性债权应劣后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 观点二:不属于破产债权,仅属劣后清偿的其他债权
    更多法院倾向于认为,破产受理日前产生的迟延履行利息亦不属破产债权,而是劣后于普通债权的其他债权。其理由包括:

    1. 破产程序旨在公平受偿,惩罚性利息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2. 司法解释未明确排除破产受理日前的利息,但结合立法目的,应统一处理;
    3.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破产财产清偿普通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清偿惩罚性债权(如迟延履行利息),但此类债权不属破产债权范围。
      案例参考:(2019)最高法民申4786号判决中,法院明确“破产受理日前产生的迟延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

3. 实务建议:债权人仍需申报迟延履行利息

无论迟延履行利息是否被认定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均应在破产程序中一并申报。理由如下:

  • 若法院采纳观点一,申报后可参与剩余财产分配;
  • 若采纳观点二,申报虽不直接确认债权,但可为后续可能的清偿程序提供依据;
  • 申报是债权人维护权益的必要程序,避免因未申报而丧失权利。

4. 法律依据与清偿顺序

  •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 职工工资、社保费用、补偿金;
    2. 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3. 普通破产债权。
      剩余财产(如有)再用于清偿劣后债权(如迟延履行利息)。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该利息在破产程序中的性质需结合破产法判断。

总结

逾期付款利息是否属于破产债权,核心在于利息产生的时间点:

  1. 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利息,明确不属于破产债权;
  2. 破产申请受理日前产生的利息,存在“属破产债权但劣后清偿”和“不属破产债权仅劣后清偿”两种观点,实务中以第二种观点为主。

建议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全部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并关注管理人核算的金额及清偿顺序。如有争议,可通过诉讼或参与债权人会议维护权益。

若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具体案情提供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