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典型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
-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若其利用职权侵占公司财产,如擅自使用公司财产为自己或他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直接支取公司财产用于个人投资用途,将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司股东擅自占有出资企业的财产:
- 股东出资设立公司后,其投入的财产及收益属于公司所有,而非个人财产。若股东利用在公司担任职务的便利,将公司财产混同于自己的财产,或擅自占有、私分已为公司所有的财产,或将公司财产擅自转让给自己或他人控制的另一公司,均构成职务侵占。
非法占有其他股东的股权:
- 在公司股东为多人的情况下,经常发生股权纠纷。如为夺取公司控制权利用不正当手段侵占他人股权,或被委托持股人侵占委托人股权等情形,若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则构成职务侵占罪。不过,此情形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仅属于一般民事纠纷,存在一定争议。
将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据为己有:
- 公司股权转让时,其转让款属于公司财产。若公司负责人或其他人员侵占股权转让款,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之后占为己有或携款逃匿:
- 公司负责人或其他人员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之后占为己有或携款逃匿。在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单位应对其借款行为承担偿还责任。而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产,则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采取不正当交易手段攫取应归属本公司的利益为个人控股的其他企业所有:
-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不正当交易手段将本应归属于本公司的利益转移给个人控股的其他企业,也构成职务侵占罪。
将合法持有的本单位财物进行非法处分或使用,即变持有为所有:
-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使用本公司财物的便利,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汽车等财产谎称为自己所有并标价出售,或将仅有居住权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故意隐匿保管物并谎称被盗窃、遗失、损坏等。
在认定职务侵占罪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 行为主体: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之便: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这里的“管理”、“经营”、“经手”应是指对单位财物的支配与控制。
- 非法占为己有:行为人必须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包括将基于职务管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侵占),以及利用职务之便的窃取、骗取等行为。
- 数额较大:职务侵占罪通常要求侵占的财物数额较大,一般认为6万元以上,但各地因经济情况不同可能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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