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还没有斡旋算不算受贿-邓晓霞律师|法行宝
2025-09-28 刑事辩护

斡旋受贿中,即使尚未实际实施斡旋行为,只要存在承诺斡旋并收受财物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受贿既遂。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1. 主体要件: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 客观要件:
    •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3. 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而仍然实施。

二、承诺斡旋并收钱但未实施斡旋的情形

在实践中,存在国家工作人员承诺斡旋并收受财物,但尚未实际实施斡旋行为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形,是否构成受贿既遂,需要结合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和权钱交易的本质进行综合判断。

  1. 权钱交易的本质:

    • 斡旋受贿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请托人财物。
    • 在这种交易中,财物的交付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的侵害,而非对具体办事行为的报酬。
  2. 承诺斡旋的意义:

    • 承诺斡旋本身已经表明了国家工作人员愿意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这种承诺已经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构成了侵害,因为请托人正是基于对国家工作人员职权的信任而交付财物。
  3. 未实施斡旋的影响:

    • 虽然国家工作人员尚未实际实施斡旋行为,但这并不影响其受贿行为的既遂状态。
    • 因为受贿罪的既遂标准并非以实际谋取到不正当利益为要件,而是以行为人是否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并承诺或实际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

三、相关案例与司法实践

在实践中,已有类似案例被认定为受贿既遂。例如,某市A区司法局副局长甲承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了请托人支付的“活动经费”。虽然甲最终未实际实施斡旋行为,但法院仍认定其构成受贿既遂。这一认定基于以下理由:

  1. 甲具有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 甲承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了请托人财物。
  3. 甲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

四、法律建议

  1.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

    • 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如收到请托人财物,应立即退还并明确拒绝请托事项。
  2. 对于请托人:

    • 应认识到行贿行为的违法性,不得试图通过行贿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 如遇到国家工作人员索贿或受贿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3. 对于一般公众:

    • 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斡旋受贿等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 如发现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斡旋受贿中,即使尚未实际实施斡旋行为,只要存在承诺斡旋并收受财物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受贿既遂。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