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时,会计是否犯罪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职员不必然承担刑事责任,但特定情形下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单位犯罪与会计的一般责任
在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中,通常被视为单位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对于一般的公司职员,包括会计,如果并未直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或者并未从中获取额外酬劳,通常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单位犯罪的责任主要归属于单位本身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会计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然而,如果会计在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积极协助公司进行直接面向公众的吸纳存款活动,并且从中获取了额外酬劳,如返点费、佣金或提成等收入,那么该名会计就很有可能会被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进而需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已经不再是单纯的单位职员,而是成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
三、法律责任的具体判定
在判定会计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会计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的具体作用、是否从中获取了额外酬劳、以及是否明知该行为违法而仍然参与等。如果会计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其将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
四、建议与措施
如有具体案情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更为详细和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