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发票原件进行司法鉴定,会出具鉴定书。具体分析如下:
司法鉴定程序要求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并由鉴定人签名、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印章。发票原件作为物证时,鉴定机构需对发票的真实性、关联性或合法性(如是否伪造、变造)进行技术性审查,最终形成书面鉴定结论。
鉴定书的内容与效力
鉴定书通常包含以下要素:
例外情形说明
若发票原件因保存不当导致关键信息灭失(如印章模糊、纸张碳化),或鉴定机构技术条件受限无法完成鉴定,可能出具《终止鉴定告知书》并说明原因。但此情形下,委托方仍可要求补充材料或另行委托其他机构。
建议:若需启动发票鉴定,应通过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委托具备财务票据鉴定资质的机构,并确保发票原件完整。如有具体案件背景,可进一步提供细节以便分析鉴定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