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追加农村的股份合作社为被执行人吗-陈思文律师|法行宝
2025-09-27 公司事务

关于您提出的“是否可以追加农村的股份合作社(这里主要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被执行人,或更具体地说,是否可以追加其股东或发起人为被执行人”的问题,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款和实际情况来详细分析。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并非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营利法人,而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2. 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主要法律依据。但该条款明确适用于“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属于营利法人,因此不能直接依据此条款追加其股东或发起人为被执行人。

其次,从实际操作和条件来看:

  1. 特定情形下的责任: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股东或发起人不能直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财产混同或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等,他们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这种责任承担通常需要通过独立的诉讼程序来确定,而非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为被执行人。

  2. 证据收集与法律程序:如果债权人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股东或发起人应承担责任,他们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如提起诉讼)来请求法院确认这种责任。这包括起诉、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

最后,结合案例来看:

有实际案例显示,当申请执行人试图追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并未支持这一请求。法院的理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属于营利法人,因此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来追加其股东或发起人为被执行人。

综上所述:

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追加农村的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股东或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属于营利法人。然而,在特定情形下,如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等,他们可能需要通过独立的诉讼程序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如果您作为债权人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股东或发起人应承担责任,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您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