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国企人员能否成为土地使用承包家庭成员,需结合其户籍状况、实际承包需求及当地政策综合判断,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若国企人员户籍仍在原承包家庭所在村集体,且未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若该国企人员户籍未迁出,仍属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其作为家庭成员参与土地承包是合法的。例如,某村民考入国企后未将户口迁至城市,仍保留农村户籍,其可继续作为原家庭承包方的一员。
若国企人员户籍已迁出或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若其户口已迁至城市或因其他原因不再属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原则上不能以原家庭成员身份参与承包。但存在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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