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阶段能否追加一人股东-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9-27 公司事务

在执行阶段,若符合特定条件,是可以追加一人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意味着,在执行程序中,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其唯一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二、举证责任与审查原则

  1. 举证责任:股东应当对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方面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这通常可以通过提交近几年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审计报告等方式来证明。若申请执行人不予认可,则应提交相关反证。

  2. 审查原则:人民法院在审查此类申请时,应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即主要审查股东是否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而不需要深入调查公司内部的财务状况或经营行为。

三、实际操作与注意事项

  1. 申请流程:申请执行人需要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被执行人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股东出资信息以及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证据等。

  2. 法院审查: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形式审查,并可能要求被执行人和股东提供反证。若股东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且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法院可能会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3. 注意事项:

    • 申请执行人应确保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 股东应积极应对申请,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 若申请执行人认为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除财产不独立之外的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其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而非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四、案例分析

以某案例为例,申请执行人宗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某有限公司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宗某某请求追加被执行人唯一股东朱某某为被执行人。经审查,朱某某作为被执行人持股比例为100%的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法院支持了宗某某的追加请求。

总结与建议:

在执行阶段追加一人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其唯一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确保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遵循法院的审查程序。股东则应积极应对申请,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若您在此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